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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整顿互联网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的通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一个部门决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1月31日,开展集中治理整顿互联网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专项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 本通告所称非法“性药品”广告,是指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消毒类食品以及性仿真器械等广告。

    二、凡在福建省的各类网站必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全面清查网站中含“性药品”和性病治疗内容的广告、信息、网页和链接,认真查验、核实有关广告审批、证明材料,严格广告审查发布程序,未经审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违法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不得发布。

    三、 全面清查期限结束之日起,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网上发布治疗性病广告及信息的,由卫生部门一律按非法行医查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擅自篡改其内容发布治疗性病广告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并移交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四、凡未经药监部门审批,在网上发布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及信息的,由药监部门依法对相关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对含有上述低俗的消毒产品广告及信息,由工商部门对广告进行查处,同时通报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依法对产品进行查处。

    五、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网站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暂停广告业务,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发布资格。

    六、未取得营业执照号从事网络广告发布、网络交易及其它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取得广告发布资格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都未查验药监部门、卫生部门审批证明,违法发布“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从严从重查处,暂停其药品、医疗服务等广告发布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广告发布资格。

    七、  凡被工商部门、药监部门、卫生部门认定为非法涉性广告及信息、违法行为仍拒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通知通信管理部门对其网站予以关闭。

    八、 凡未经药监部门、卫生部门审批,各网站发布的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将按照国务院新闻办《关于迅速删除网站违法活动性药广告的通知》,立即予以删除。

    九、凡严重违反网络文化管理规定发布不良广告的,由网络文化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该项业务许可,通信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应许可项目,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十、 凡在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的媒体单位网站,要在治理整顿中起带头作用,坚决抵制和拒绝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

    十二、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互联网站发布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591-875803001    87714242

    该通知引用于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网站通知:http://www.fjca.gov.cn/docc/toc_show.aspx?key=1420                                

     

                                                                     厦门网盛科技网络部

                                                                     2008-03-21